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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江苏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查看全文

部分内容节选:

一、申报评审条件

(一)申报人员须符合《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 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苏职称〔2023〕29号)有关要求。

(二)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申报;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企业医院、民营医院、个体诊所等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人员参照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执行。

申报人员的资历(任职年限)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31日;业绩成果、学历(学位)等截止时间为2023年3月31日。到基层服务经历认定截止时间为2023年6月30日。

(三)根据苏职称办〔2023〕45号文件有关要求,从2023年起,党政机关交流到企事业单位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首次申报卫生系列职称时可根据专业水平和工作业绩,参照同类人员评审标准,直接申报相应专业和层级职称(2023年专业实践能力考核可先评后考),其中申报有执业资格要求专业的,须提供取得相应执业资格。

其他不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规定的学历、资历、层级要求的人员,须参加省人社厅统一组织的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

二、申报评审专业

2023年度卫生高级职称申报专业为112个(附件)。

申报有执业资格要求专业的人员,所申报的专业须与本人执业类别相一致。凡与申报评审专业或执业类别不一致的考核专业成绩,一律不作为申报评审的成绩依据。其中,申报全科医学、全科医学(中医类)专业的,医师执业注册范围须为全科医学;申报中西医结合相关专业的,原则上医师执业注册范围应为中西医结合,若已取得中西医结合职称或省级以上“西学中”结业证书的也可申报评审。

三、专业实践能力考核要求

2023年度全省卫生高级职称继续实行专业实践能力考核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申报专业应与卫生高级职称专业实践能力考核专业一致,另选专业报考的应符合《关于开展2023年度全省卫生高级职称专业实践能力考核的通知》(苏卫人〔2023〕13号)有关规定。

申报评审专业考核合格标准为60分。2021年、2022年、2023年卫生高级职称专业实践能力考核成绩合格的,可申报2023年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免考和先评后考对象按苏卫人〔2023〕13号文件执行,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四、医师晋升副高职称前到城乡基层服务要求

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师法》以及《关于医师在晋升副高级职称前到基层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卫医政﹝2023﹞17号)要求,所有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不含参照二级医院管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县(区)级及以上公共卫生机构的医师(含临床、中医、口腔、公卫4个类别),在晋升副高级职称前,应当有累计一年以上在县级以下(主要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或者对口支援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经历。相关申报人员须提交《医师到基层服务情况鉴定表》,有视同或折算到基层服务经历的应提交《医师到基层服务时间折算/视同情况认定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今年新要求到基层服务的二级及以上部队医院、民营医院、县(区)级公共卫生机构申报人员,可先参加评审,评审通过人员于2024年6月30日前完成基层服务并经过卫生健康部门认定后再公布资格。

五、临床医生执业能力评价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文件要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将逐步建立完善临床医生执业能力评价指标,将诊疗疾病覆盖范围、开展手术或操作的覆盖范围、单病种诊疗例数、平均住院日、次均费用、并发症发生例数等作为重要指标,科学准确评价临床医生的执业能力和水平。今年将以三级医疗机构(含妇幼保健院和民营医院)为试点,提取相关申报人员病案首页数据,委托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服务中心进行分析,结果作为评审时的重要参考。

六、其他要求

(一)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国家和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人才人事激励措施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39号)精神,对符合条件的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申报评审作如下要求:

1.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可提前一年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其中因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表现突出,获得县级、市级党委政府以及省级部门表彰的,可直接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

2.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申报高一级职称时,专业实践能力考核视同为合格,视同完成下基层服务,视同完成认定一线医务人员当年继续教育学时学分。

3.疫情防控一线工作中的临床救治情况、病案病例、诊疗方案、流行病学报告、病理报告、药物疫苗研发情况、心理治疗和疏导案例、工作总结,以及获得的表彰、记功、奖励等事迹材料可作为业绩成果提交评审。

4.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相关政策倾斜仅限晋升高一级职称时一次性享受。

(二)从2023年起,社区卫生高级职称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由单位所在的设区市发文申报、组织评审。

(三)自主评审单位的卫生高级职称由单位自主申报评审。

七、申报程序及时间

2023年申报工作采用网上申报方式进行,申报人员在系统内提交所有材料,除《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外,不提交其他纸质材料。

具体程序为:申报人员网上申报并提交材料、单位公示、单位或主管部门确认审核、卫生健康部门与人社部门逐级审核。

(一)个人申报(时间为7月28日至8月26日)

申报人员登录江苏卫生人才网(www.jswsrc.com.cn)“卫生高级职称申报入口”进入申报系统。根据系统提示进行网上注册申报,按要求上传相应材料。8月26日24:00后申报系统关闭,逾期不再接受补报、信息修改和材料补充。

1.申报人员对照本通知要求,根据“申报人员提交材料注释”(详见江苏卫生人才网)和系统提示,将申报材料原件扫描或拍照,制作成PDF文件分类上传。上传材料可在线预览,申报人员对本人所填信息及上传附件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清晰度负责。

2.网上申报及上传材料完毕后,申报人员导出并打印《申报表》一式三份,并携带相关原件材料,至单位人事部门审核盖章。业绩成果、病案、工作情况表及佐证材料,由单位负责审核真实性,现场确认时不需提供。

3.申报人员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可溯源,省卫生健康委将对送审业绩成果、病案等材料进行抽查。凡存在伪造学历、资格证书、任职年限等,以及提供虚假业绩、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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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分内容节选:

    一、申报评审条件

    (一)申报人员须符合《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 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苏职称〔2023〕29号)有关要求。

    (二)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申报;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企业医院、民营医院、个体诊所等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人员参照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执行。

    申报人员的资历(任职年限)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31日;业绩成果、学历(学位)等截止时间为2023年3月31日。到基层服务经历认定截止时间为2023年6月30日。

    (三)根据苏职称办〔2023〕45号文件有关要求,从2023年起,党政机关交流到企事业单位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首次申报卫生系列职称时可根据专业水平和工作业绩,参照同类人员评审标准,直接申报相应专业和层级职称(2023年专业实践能力考核可先评后考),其中申报有执业资格要求专业的,须提供取得相应执业资格。

    其他不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规定的学历、资历、层级要求的人员,须参加省人社厅统一组织的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

    二、申报评审专业

    2023年度卫生高级职称申报专业为112个(附件)。

    申报有执业资格要求专业的人员,所申报的专业须与本人执业类别相一致。凡与申报评审专业或执业类别不一致的考核专业成绩,一律不作为申报评审的成绩依据。其中,申报全科医学、全科医学(中医类)专业的,医师执业注册范围须为全科医学;申报中西医结合相关专业的,原则上医师执业注册范围应为中西医结合,若已取得中西医结合职称或省级以上“西学中”结业证书的也可申报评审。

    三、专业实践能力考核要求

    2023年度全省卫生高级职称继续实行专业实践能力考核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申报专业应与卫生高级职称专业实践能力考核专业一致,另选专业报考的应符合《关于开展2023年度全省卫生高级职称专业实践能力考核的通知》(苏卫人〔2023〕13号)有关规定。

    申报评审专业考核合格标准为60分。2021年、2022年、2023年卫生高级职称专业实践能力考核成绩合格的,可申报2023年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免考和先评后考对象按苏卫人〔2023〕13号文件执行,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四、医师晋升副高职称前到城乡基层服务要求

    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师法》以及《关于医师在晋升副高级职称前到基层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卫医政﹝2023﹞17号)要求,所有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不含参照二级医院管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县(区)级及以上公共卫生机构的医师(含临床、中医、口腔、公卫4个类别),在晋升副高级职称前,应当有累计一年以上在县级以下(主要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或者对口支援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经历。相关申报人员须提交《医师到基层服务情况鉴定表》,有视同或折算到基层服务经历的应提交《医师到基层服务时间折算/视同情况认定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今年新要求到基层服务的二级及以上部队医院、民营医院、县(区)级公共卫生机构申报人员,可先参加评审,评审通过人员于2024年6月30日前完成基层服务并经过卫生健康部门认定后再公布资格。

    五、临床医生执业能力评价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文件要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将逐步建立完善临床医生执业能力评价指标,将诊疗疾病覆盖范围、开展手术或操作的覆盖范围、单病种诊疗例数、平均住院日、次均费用、并发症发生例数等作为重要指标,科学准确评价临床医生的执业能力和水平。今年将以三级医疗机构(含妇幼保健院和民营医院)为试点,提取相关申报人员病案首页数据,委托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服务中心进行分析,结果作为评审时的重要参考。

    六、其他要求

    (一)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国家和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人才人事激励措施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39号)精神,对符合条件的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申报评审作如下要求:

    1.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可提前一年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其中因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表现突出,获得县级、市级党委政府以及省级部门表彰的,可直接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

    2.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申报高一级职称时,专业实践能力考核视同为合格,视同完成下基层服务,视同完成认定一线医务人员当年继续教育学时学分。

    3.疫情防控一线工作中的临床救治情况、病案病例、诊疗方案、流行病学报告、病理报告、药物疫苗研发情况、心理治疗和疏导案例、工作总结,以及获得的表彰、记功、奖励等事迹材料可作为业绩成果提交评审。

    4.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相关政策倾斜仅限晋升高一级职称时一次性享受。

    (二)从2023年起,社区卫生高级职称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由单位所在的设区市发文申报、组织评审。

    (三)自主评审单位的卫生高级职称由单位自主申报评审。

    七、申报程序及时间

    2023年申报工作采用网上申报方式进行,申报人员在系统内提交所有材料,除《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外,不提交其他纸质材料。

    具体程序为:申报人员网上申报并提交材料、单位公示、单位或主管部门确认审核、卫生健康部门与人社部门逐级审核。

    (一)个人申报(时间为7月28日至8月26日)

    申报人员登录江苏卫生人才网(www.jswsrc.com.cn)“卫生高级职称申报入口”进入申报系统。根据系统提示进行网上注册申报,按要求上传相应材料。8月26日24:00后申报系统关闭,逾期不再接受补报、信息修改和材料补充。

    1.申报人员对照本通知要求,根据“申报人员提交材料注释”(详见江苏卫生人才网)和系统提示,将申报材料原件扫描或拍照,制作成PDF文件分类上传。上传材料可在线预览,申报人员对本人所填信息及上传附件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清晰度负责。

    2.网上申报及上传材料完毕后,申报人员导出并打印《申报表》一式三份,并携带相关原件材料,至单位人事部门审核盖章。业绩成果、病案、工作情况表及佐证材料,由单位负责审核真实性,现场确认时不需提供。

    3.申报人员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可溯源,省卫生健康委将对送审业绩成果、病案等材料进行抽查。凡存在伪造学历、资格证书、任职年限等,以及提供虚假业绩、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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