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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重庆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查看全文

部分内容节选:

一、申报范围

我市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包含各类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在职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卫生管理及相关研究工作,且符合相应申报条件的人员,以及转业择业军转干部。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内地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各地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经审批已下放副高评审权限的单位,按照规定在受理范围内组织开展本单位卫生技术副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工作。

申报人要认真履行“诚信承诺”,一个年度内通过正常申报渠道(不含各种“绿色通道”评定)只能申报一次职称,且不得违规以兼职、挂靠、假冒等形式通过其他单位申报。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全市通用职称

1.卫生技术:申报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职称,按照《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渝人社发〔2022〕52号)附件2的申报条件要求进行申报;申报副主任护师、主任护师职称,按照渝人社发〔2022〕52号附件3的申报条件要求进行申报;申报副主任药师、主任药师职称,按照渝人社发〔2022〕52号附件4的申报条件要求进行申报;申报副主任技师、主任技师职称,按照渝人社发〔2022〕52号附件5的申报条件要求进行申报。

2.卫生管理研究:按照《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卫生管理研究专业职称申报条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23〕55号)、《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卫生管理研究专业高级职称申报条件中部分业绩成果界定的通知》的申报条件要求进行申报。

任职资格年限以聘用时间计算,截至2026年6月30日止,多段聘用年限可累计计算。

(二)申报“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职称

申报“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基层卫生高级职称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渝人社发〔2022〕52号附件6的申报条件要求进行申报;申报“县级定向卫生职称”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关于在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人民医院开展卫生高级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通知》(渝卫函〔2022〕605号)的申报条件要求进行申报。任职资格年限以聘用时间计算,截至2026年6月30日止,多段聘用年限可累计计算。

(三)基层服务经历

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关于执业医师在申报评审副高级职称前到基层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有关事宜的通知》(渝卫发〔2021〕2号)精神,全市所有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区县级及以上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执业医师(含临床、中医、口腔、公卫4个类别),在晋升副高级职称前,须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累计一年以上医疗卫生服务,同时提供1项最能体现基层服务成效的业绩材料参评。

二级以下医疗机构和区县级以下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执业医师,以及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不低于50岁的执业医师暂不列入以上对象和范围。

(四)其他有关政策

1.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3号)精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疫情防控经历视同1年基层工作经历,视同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学时学分,评审高一级职称可提前1年,对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要求,对论文不作硬性要求,免于参加地方组织的考评结合专业考试,且不受所在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限制(无论是否通过评审,各渠道累计仅限享受一次),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申报,评审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向一线人员倾斜,疫情防控中的业绩贡献列入职称评审加分项。

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参加新型检测试剂、抗体药物、疫苗、诊疗方案、病毒病原学和流行病学研究等疫情防控科研攻关一线人员等,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聚焦一线贯彻落实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10号)一线医务人员领取临时性工作补助范围确定(名单以当地卫生、人社、财政三部门联合认定备案为准)。

2.根据《推进全市乡村人才振兴若干措施》(渝人社发〔2019〕44号)、《重庆市乡村人才振兴行动实施方案(2025—2030年)》(渝人社发〔2025〕1号)精神,对市和区县属单位选派到农村乡镇全职工作1年及以上的乡村振兴专业技术人才,全面完成乡村振兴任务,选派期间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的,职称评审对外语、计算机、论文和继续教育可不作要求,可提前1年申报高一级职称。

3.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及以上党委、政府(含党委、政府组成部门)选派全职援外、援藏、援疆、援青1年及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资历符合选派管理规定有关职称晋升政策的,仍可通过正常通道申报参加职称评审,申报材料报相应序列或专业评委会受理。按照《对口支援干部人才选派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精神,援助期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符合职称申报条件的,按规定免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减免继续教育规定学时(学分),视同完成相应年度的基本工作量和相应时长的基层工作经历,援助期间业务工作总结和有关技术报告可作为职称申报论文对待。除国家“以考代评”“考评结合”、重庆市无评审权限以及国家和重庆市实施评审指标总量控制的序列和专业外,申报副高级职称的,可提前2年,学历放宽到大专;申报正高级职称的,可提前1年。

三、申报程序

全市卫生技术和卫生管理研究专业高级职称实行网上申报。通过“渝才荟”职称申报评审服务登录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实行网上申报评审。个人及单位登录方式:

1.通过重庆政务服务网(重庆市网上办事大厅),进入重庆市“渝才荟”服务专区,点击“职称评审”登录(网址:https://ggfw.rlsbj.cq.gov.cn/rc/rctp/ych-pc/#/index);

2.通过全市统一平台网报端口直接登录(网址:https://ggfw.rlsbj.cq.gov.cn/cqzyjsrcw/positional-portal-web/);

3.通过重庆市人力社保局官网,专技人才专栏,点击“业务办理”登录(网址:https://rlsbj.cq.gov.cn/ywzl/zjrc/)。卫生技术点击“卫生技术申报入口”进入申报界面,卫生管理点击“职称评审”选择“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进入申报界面。

单位及个人用户申报操作手册登录平台后可查看。卫生技术按照《重庆市卫生技术高级职称申报系统用户操作手册》(在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职称申报评审系统首页下载)进行注册、申报。

(一)个人申报

申报人认真履行“诚信承诺”,确保提交信息、材料真实准确,按照职称管理权限向以下单位逐级上报材料,不得违规以兼职、挂靠、假冒等形式通过其他单位申报。

1.市属医疗卫生机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医疗卫生机构:个人—所在单位—单位主管部门—评委会。

2.区县属医疗卫生机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医疗卫生机构:个人—所在单位—单位主管部门—区县人力社保(职改)部门—评委会。

3.非公单位人员、自主择业军队干部:

(1)档案在重庆的。个人—所在单位—人事代理机构—人事代理机构所在地区县人力社保(职改)部门—评委会。

(2)档案在异地的。个人(持异地查档记录)—所在单位(与参保单位一致)—参保地区县人力社保(职改)部门—评委会。

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做好我市流动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渝人社发〔2017〕235号)有关规定,其中,工作单位、档案存放均在重庆的,须有1年以上社保缴费记录(市内外可连续计算);工作单位在重庆、档案在异地的,须在重庆工作1年以上(以社保参保记录为准);工作单位在异地、档案在重庆的,须在重庆存档1年以上(以存档记录为准)。

4.央企或市外单位驻渝人员:个人(持具有职称评审权限的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委托评审函)—所在单位—单位驻重庆最高管理机构—评委会。

(二)单位推荐

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负责指导本单位人员在网上进行申报,对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和有效证件原件、复印件以及网上的电子件进行认真审查核对,必须审核材料真实性,并结合相应专业、相应级别的职称申报条件进行推荐审查,确保申报材料齐备。其中,佐证材料为复印件的,还需审核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后方可在网上进行上传。

对申报材料不完整、填写不清楚的,各单位应通知申报人在限定时间内补充完善,申报人逾期未补充完善的,视为放弃申报。对不符合相应专业、相应级别职称申报条件的,不得推荐上报。

各单位应结合申报人考核及履职情况择优确定推荐人选。有条件的单位可制定本单位职称申报条件、规定和办法,并据此进行择优推荐,设置了“专家评议”环节的,评议专家须具备相应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各单位要充分利用本单位信息系统,严格审核申报人员的临床业绩材料,确保申报人员临床工作量属实。针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所在单位须提供其一线医务人员资格证明和一线工作业绩鉴定材料。

各单位应将拟推荐人员的《重庆市职称申报评审表》(卫生技术,职称申报系统自动生成)、《重庆市职称申报综合情况(公示)表》(卫生管理研究专业,可系统导出打印)、一线医务人员资格证明(附件1)及业绩鉴定材料、代表作等申报业绩材料在本单位公开场所集中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有条件的还应同时在单位办公平台公示,公示期间的问题受理渠道应包含本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两级联系方式。未经公示的材料不得作为申报高级职称的申报材料。

对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查实无问题的申报评审材料,由单位负责人在网上签署意见,按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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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重庆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查看全文

    部分内容节选:

    一、申报范围

    我市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包含各类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在职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卫生管理及相关研究工作,且符合相应申报条件的人员,以及转业择业军转干部。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内地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各地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经审批已下放副高评审权限的单位,按照规定在受理范围内组织开展本单位卫生技术副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工作。

    申报人要认真履行“诚信承诺”,一个年度内通过正常申报渠道(不含各种“绿色通道”评定)只能申报一次职称,且不得违规以兼职、挂靠、假冒等形式通过其他单位申报。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全市通用职称

    1.卫生技术:申报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职称,按照《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渝人社发〔2022〕52号)附件2的申报条件要求进行申报;申报副主任护师、主任护师职称,按照渝人社发〔2022〕52号附件3的申报条件要求进行申报;申报副主任药师、主任药师职称,按照渝人社发〔2022〕52号附件4的申报条件要求进行申报;申报副主任技师、主任技师职称,按照渝人社发〔2022〕52号附件5的申报条件要求进行申报。

    2.卫生管理研究:按照《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卫生管理研究专业职称申报条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23〕55号)、《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卫生管理研究专业高级职称申报条件中部分业绩成果界定的通知》的申报条件要求进行申报。

    任职资格年限以聘用时间计算,截至2026年6月30日止,多段聘用年限可累计计算。

    (二)申报“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职称

    申报“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基层卫生高级职称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渝人社发〔2022〕52号附件6的申报条件要求进行申报;申报“县级定向卫生职称”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关于在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人民医院开展卫生高级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通知》(渝卫函〔2022〕605号)的申报条件要求进行申报。任职资格年限以聘用时间计算,截至2026年6月30日止,多段聘用年限可累计计算。

    (三)基层服务经历

    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关于执业医师在申报评审副高级职称前到基层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有关事宜的通知》(渝卫发〔2021〕2号)精神,全市所有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区县级及以上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执业医师(含临床、中医、口腔、公卫4个类别),在晋升副高级职称前,须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累计一年以上医疗卫生服务,同时提供1项最能体现基层服务成效的业绩材料参评。

    二级以下医疗机构和区县级以下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执业医师,以及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不低于50岁的执业医师暂不列入以上对象和范围。

    (四)其他有关政策

    1.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3号)精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疫情防控经历视同1年基层工作经历,视同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学时学分,评审高一级职称可提前1年,对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要求,对论文不作硬性要求,免于参加地方组织的考评结合专业考试,且不受所在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限制(无论是否通过评审,各渠道累计仅限享受一次),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申报,评审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向一线人员倾斜,疫情防控中的业绩贡献列入职称评审加分项。

    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参加新型检测试剂、抗体药物、疫苗、诊疗方案、病毒病原学和流行病学研究等疫情防控科研攻关一线人员等,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聚焦一线贯彻落实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10号)一线医务人员领取临时性工作补助范围确定(名单以当地卫生、人社、财政三部门联合认定备案为准)。

    2.根据《推进全市乡村人才振兴若干措施》(渝人社发〔2019〕44号)、《重庆市乡村人才振兴行动实施方案(2025—2030年)》(渝人社发〔2025〕1号)精神,对市和区县属单位选派到农村乡镇全职工作1年及以上的乡村振兴专业技术人才,全面完成乡村振兴任务,选派期间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的,职称评审对外语、计算机、论文和继续教育可不作要求,可提前1年申报高一级职称。

    3.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及以上党委、政府(含党委、政府组成部门)选派全职援外、援藏、援疆、援青1年及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资历符合选派管理规定有关职称晋升政策的,仍可通过正常通道申报参加职称评审,申报材料报相应序列或专业评委会受理。按照《对口支援干部人才选派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精神,援助期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符合职称申报条件的,按规定免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减免继续教育规定学时(学分),视同完成相应年度的基本工作量和相应时长的基层工作经历,援助期间业务工作总结和有关技术报告可作为职称申报论文对待。除国家“以考代评”“考评结合”、重庆市无评审权限以及国家和重庆市实施评审指标总量控制的序列和专业外,申报副高级职称的,可提前2年,学历放宽到大专;申报正高级职称的,可提前1年。

    三、申报程序

    全市卫生技术和卫生管理研究专业高级职称实行网上申报。通过“渝才荟”职称申报评审服务登录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实行网上申报评审。个人及单位登录方式:

    1.通过重庆政务服务网(重庆市网上办事大厅),进入重庆市“渝才荟”服务专区,点击“职称评审”登录(网址:https://ggfw.rlsbj.cq.gov.cn/rc/rctp/ych-pc/#/index);

    2.通过全市统一平台网报端口直接登录(网址:https://ggfw.rlsbj.cq.gov.cn/cqzyjsrcw/positional-portal-web/);

    3.通过重庆市人力社保局官网,专技人才专栏,点击“业务办理”登录(网址:https://rlsbj.cq.gov.cn/ywzl/zjrc/)。卫生技术点击“卫生技术申报入口”进入申报界面,卫生管理点击“职称评审”选择“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进入申报界面。

    单位及个人用户申报操作手册登录平台后可查看。卫生技术按照《重庆市卫生技术高级职称申报系统用户操作手册》(在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职称申报评审系统首页下载)进行注册、申报。

    (一)个人申报

    申报人认真履行“诚信承诺”,确保提交信息、材料真实准确,按照职称管理权限向以下单位逐级上报材料,不得违规以兼职、挂靠、假冒等形式通过其他单位申报。

    1.市属医疗卫生机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医疗卫生机构:个人—所在单位—单位主管部门—评委会。

    2.区县属医疗卫生机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医疗卫生机构:个人—所在单位—单位主管部门—区县人力社保(职改)部门—评委会。

    3.非公单位人员、自主择业军队干部:

    (1)档案在重庆的。个人—所在单位—人事代理机构—人事代理机构所在地区县人力社保(职改)部门—评委会。

    (2)档案在异地的。个人(持异地查档记录)—所在单位(与参保单位一致)—参保地区县人力社保(职改)部门—评委会。

    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做好我市流动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渝人社发〔2017〕235号)有关规定,其中,工作单位、档案存放均在重庆的,须有1年以上社保缴费记录(市内外可连续计算);工作单位在重庆、档案在异地的,须在重庆工作1年以上(以社保参保记录为准);工作单位在异地、档案在重庆的,须在重庆存档1年以上(以存档记录为准)。

    4.央企或市外单位驻渝人员:个人(持具有职称评审权限的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委托评审函)—所在单位—单位驻重庆最高管理机构—评委会。

    (二)单位推荐

    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负责指导本单位人员在网上进行申报,对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和有效证件原件、复印件以及网上的电子件进行认真审查核对,必须审核材料真实性,并结合相应专业、相应级别的职称申报条件进行推荐审查,确保申报材料齐备。其中,佐证材料为复印件的,还需审核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后方可在网上进行上传。

    对申报材料不完整、填写不清楚的,各单位应通知申报人在限定时间内补充完善,申报人逾期未补充完善的,视为放弃申报。对不符合相应专业、相应级别职称申报条件的,不得推荐上报。

    各单位应结合申报人考核及履职情况择优确定推荐人选。有条件的单位可制定本单位职称申报条件、规定和办法,并据此进行择优推荐,设置了“专家评议”环节的,评议专家须具备相应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各单位要充分利用本单位信息系统,严格审核申报人员的临床业绩材料,确保申报人员临床工作量属实。针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所在单位须提供其一线医务人员资格证明和一线工作业绩鉴定材料。

    各单位应将拟推荐人员的《重庆市职称申报评审表》(卫生技术,职称申报系统自动生成)、《重庆市职称申报综合情况(公示)表》(卫生管理研究专业,可系统导出打印)、一线医务人员资格证明(附件1)及业绩鉴定材料、代表作等申报业绩材料在本单位公开场所集中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有条件的还应同时在单位办公平台公示,公示期间的问题受理渠道应包含本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两级联系方式。未经公示的材料不得作为申报高级职称的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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